香緣專業殯葬禮儀公司
包含以上項目總價費用 99000 元
禮 儀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售人:香緣禮儀社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出售禮儀契約(預售喪葬契約)予甲方有關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壹、出售標的:禮儀契約其服務項目及內容,依本契約服務內容表所載為準視同本契約之一部份。
貳、售 價:本出售標的售價為關懷祈福價:99000 元整。
參、繳款方式:甲方應於簽約時預付訂金 元整。應於出殯前一天付款全部金額百分之50%。
肆、使用效力:本出售標的為供甲方指定第三人使用。
伍、服務申請:
一、標的服務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於提出服務申請時,應檢附本契約書。
三、甲方申請喪葬服務時,須負責提出遺體及辦理喪葬相關必要文件。如因甲方之由,
無法配合致增添額外費用時,甲方願自行負責。
陸、服務保證:
一、出售標的除因政府或法令所限制外,乙方均應按約定之服務項目所載內容、品質、總類、數量等提供服務。
二、如因風俗民情之更迭,乙方應按本契約服務內容提供相等級之服務。
柒、服務範圍:
本契約之使用,係以乙方設有服務據點所在之市(縣)公有殯儀館為原則。
捌、更添服務:
一、如因事實需要,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出售標的服務內容所載範圍以外之服務項目均屬更添服務;更添服務項目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其服務內容,相關費用需由乙方訂定。
二、尾款及更添服務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服務後以現金或即期票繳清。
玖、履約及管轄:
締約雙方願誠信履約,如有爭訟,甲方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本契約壹式兩份,壹份由甲方存查、壹份由乙方存查。
服務內容補充說明
◎ 亡者戶籍不在本縣市鄉鎮者,使用殯葬設施加50%,相關規費由家屬負擔。
◎ 接體車靈車以三十公里為限,之外另加費用。
◎ 此契約內容若未使用或自行更改者視同自行放棄不能要求退費。
◎ 另租禮堂做功德,或在家安靈,門前加搭鐵架費用自付。
◎ 本契約服務內容未載列之項目,均屬於增添服務,費用另計。
◎ 本契約內容限定火化儀式,如變更土葬方式所有增加費用由家屬負擔。
◎ 在家設堂或殯儀館所有祭品由甲方自行處理。
◎ 開立統一發票,家屬須負擔百分之5稅額。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乙 方:香緣禮儀社 簽章
出生年月日: 負責人:王耀堂
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121之5號9樓3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929833134
戶籍地址: 服務專線:(07) 3857924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