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緣專業殯葬禮儀公司
遺體接運
- 接體車一輛
- 接體服務員(代辦入館手續)
- 協助大體駐進往生室
- 陀羅尼經被一件
遺體安置
- 協助助念服務(視宗教決定)
- 高級環香一盒.小香一包
- 住家臨時佈置
- 遺體淨身.著裝整理人員及左鄰右舍結紅布條人員一組
- 水床一座.水床被一件.協助大廳淨空人員一組
壽衣
- 傳統五層壽衣.七層壽衣.鳳仙裝.居士服.以上任選一項
- 繡花上下被.壽鞋.壽襪.壽帽.荷包袋.手飾
- 西裝.襯衫.領帶.帽子.手套
壽材
- 禮儀師一名協助家屬接大厝之儀式
- 放壽車一輛
- 高級西式火化棺木(加大增添差額)
- 棺底被一件.全繡蓮花被一件.枕頭一個.枕頭套一件
入殮豎靈
- 禮儀師一名.指導入殮儀式及早晚拜飯之程序
- 入殮人員一組
- 遺體淨身.著裝.化妝.整理人員一組
- 棺內用品(蓮花金.銀各一支銀紙二捆.九金一捆)
- 神主牌.幡仔頭.幡仔布一條.招魂幡竹一支.門口燈一對.五色燈布一組
- 入殮儀式(乞水.淨身.乞米包.唸好話.辭生)
- 提供黑(白)孝服以10套為限
- 提供孝男孝女及孫輩麻衣.苧衣臂孝
- 12×15吋放大遺相加藝術框(黑白轉彩色增添差額)
- 訃聞二折式100張
- 住家靈堂布幔佈置.三聖佛一組.唸佛機一台.淨香爐一個
- 銅器一組(香爐.花瓶.香環架.蓮花燈.水果盤)
- 祭品素三牲.四果.鮮花.紅圓.發粿.六碗素菜.一碗白飯
治喪協調
- 禮儀師一名
- 擇日入殮出殯.代辦火化許可證.代訂火化爐.代訂禮堂.代辦拜飯
- 安排計劃整個治喪流程及習俗之溝通.需租冷藏櫃及乾冰家屬自費
- 代訂禮儀習俗所需之用品(花籃、罐頭塔…等)
- 商討法師誦經之流程及出殯之事宜
- 介紹合格骨灰塔位
- 公司合法骨灰塔位有永久所有權狀
停棺靈堂
- 小靈堂佈置.公司提供私人寄棺室或市殯寄棺室.兩者擇一.
- 停棺限十天以內.之外實支實付
- 在家停靈公司不提供早晚拜飯菜餚.特殊規格寄棺室及VIP房價格另議
搭棚(自宅出殯)
- 搭棚式場16尺(寬)× 50尺(長)以場地為準.
- 外牌樓綢緞布花.內堂.12呎三寶架加布圍.迎賓地毯.布幔.雲海
- 禮器一組(香爐.燭臺.淨香爐.水果盤.淨香粉)
- 搭鐵架以流程內容中之格數為定.其餘增加者自費
- 告別式埸內鮮花佈署
- 坐椅50只.淨水觀音1座.彩球5對.歐式帳1頂
禮堂(館內出殯)
- 以永字.福字廳為主.景字廳價格另議
- 告別式場花台鮮花佈置
- 禮器一組(香爐.燭臺.淨香爐.水果盤.淨香粉)
- 淨水1座.彩球5對.
出殯奠禮
- 告別禮堂設計佈置.禮儀師人員一組
- 皇家高級加長型禮車一部
- 專業司儀.禮生一組二名.高級麥克風.擴音器音響一組
- 專業禮儀師發放親朋好友頭白巾.披巾.胸花.麻衣.苧衣
- 收付桌用品(禮簿一本.提名簿一本.胸花一包.紅布條.簽字筆二隻.公祭單.白包袋)
- 樂隊五名
- 扶棺人員一組.棺車一部.蕾絲棺罩一件
- 祭品(三牲.四果.紅圓.發粿.六碗素菜.一碗白飯.一杯水.一雙筷子)
- 花生糖一包.稻草一把.淨符水一桶
- 答禮金紙.香一包.花生糖
- 點主硃砂一罐.毛筆一隻.封棺斧頭一隻.鋼釘一隻.神主斗一個.謝籃一個
- 協助掛輓聯.花籃.罐頭塔擺設人員一組
- 50條謝禮毛巾
火化撿骨
- 禮儀師一名協助家屬撿骨
- 撿骨服務人員一名
- 進塔鮮花一對.水果一組
骨灰罈
- 高級進口黃玉石.黑花崗石.瓷罈任選一種
- 電腦刻字.貼金箔.玉相.銅相或瓷相一面.包布一條
法師誦
經流程
- 入殮豎靈淨身1名(含祭品)
- 頭旬兒子法師1名(含祭品)
- 三旬女兒旬法師1名(含祭品)
- 圓滿旬法師3名(祭品+紙厝+庫錢1億}
- 移靈法師1名
- 出殯法師1名
- 安神主法師1名 (含祭品)
- 晉塔法師1名(含祭品)
不包含項目
- 家屬未必需要
骨灰塔位/謝禮毛巾(附50條)/陣頭/電子琴/牽亡歌/大體spa/冷凍冰櫃/全(半)天功德法事
備 註
- 若未使用本契約內容視同放棄不得要求退費
- 公司提供小方巾免費發放拈香來賓(可當謝禮毛巾使用)
包含以上項目總價費用 149000 元
禮 儀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售人:香緣禮儀社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出售禮儀契約(預售喪葬契約)予甲方有關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壹、出售標的:禮儀契約其服務項目及內容,依本契約服務內容表所載為準視同本契約之一部份。
貳、售 價:本出售標的售價為關懷祈福價: 元整。應於出殯前一天付款全部金額百分之50%。
參、繳款方式:甲方應於簽約時預付訂金 元整。
肆、使用效力:本出售標的為供甲方指定第三人使用。
伍、服務申請:
一、標的服務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於提出服務申請時,應檢附本契約書。
三、甲方申請喪葬服務時,須負責提出遺體及辦理喪葬相關必要文件。如因甲方之由,
無法配合致增添額外費用時,甲方願自行負責。
陸、服務保證:
一、出售標的除因政府或法令所限制外,乙方均應按約定之服務項目所載內容、品質、總類、數量等提供服務。
二、如因風俗民情之更迭,乙方應按本契約服務內容提供相等級之服務。
柒、服務範圍:
本契約之使用,係以乙方設有服務據點所在之市(縣)公有殯儀館為原則。
捌、更添服務:
一、如因事實需要,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出售標的服務內容所載範圍以外之服務項目均屬更添服務;更添服務項目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其服務內容,相關費用需由乙方訂定。
二、尾款及更添服務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服務後以現金或即期票繳清。
玖、履約及管轄:
締約雙方願誠信履約,如有爭訟,甲方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本契約壹式兩份,壹份由甲方存查、壹份由乙方存查。
服務內容補充說明
◎亡者戶籍不在本縣市鄉鎮者,使用殯葬設施加50%,相關規費由家屬負擔。
◎接體車靈車以三十公里為限,之外另加費用。
◎此契約內容若未使用或自行更改者視同自行放棄不能要求退費。
◎另租禮堂做功德,或在家安靈,門前加搭鐵架費用自付。
◎本契約服務內容未載列之項目,均屬於增添服務,費用另計。
◎本契約內容限定火化儀式,如變更土葬方式所有增加費用由家屬負擔。
◎在家設堂或殯儀館所有祭品由甲方自行處理。
◎開立統一發票,家屬須負擔百分之5稅額。
◎內容費用不包含殯儀館內費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乙 方:香緣禮儀社 簽章
出生年月日: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121之5號9樓3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929833134
戶籍地址: 服務專線:(07) 3905672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